股东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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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工建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zhrmg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董事、监事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2、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担保、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3、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条
4、股东会会议代表应是股东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第十一条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出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十三条出席会议人
5、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十四条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24小时内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一)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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