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企业搬迁——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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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搬迁劳动合同的处理为响应国家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等政策的号召,目前北京的很多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已经在陆续搬往天津、河北等地。但企业搬迁带来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员工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如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员工拒绝怎样处理?如何进行补偿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例】陈某于2002年5月2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建筑公司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建筑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发出搬迁通告,称建筑公司将于11月底前分批搬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XX路XX号。陈某等多名员工不同意到新址上班,也不同
2、意劳动合同的变更,更不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也不知道该如何依法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多次陷入僵局。【法律评析】随着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政策的逐步落实,相信很多在京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已经开始面临此类问题。那么,面对因种种原因企业搬迁事实无法改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理与员工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从现有法律中寻找,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3、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其中第12条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4、(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以上就是企业搬迁时,用人单位处理员工劳动合同时需要用到的主要法律依据。案例中建筑公司从北京迁至天津,很显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劳资双方需要变更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上并不是所有企业搬迁都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一、企业搬迁至外地企业搬迁至外省市后,势必会变更的就是员工的工作地点;有的单位甚至在搬迁后在外省市注册登记新的公司名称。这些情况便满足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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