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创建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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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产业创新中心创建管理内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京发(2017)27号)按照“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修订稿)京经信发2018新文号的要求,完善北京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创建、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产业创新中心是指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创新驱动,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传统产业转型和新兴产业培育的共性技术需求为导向,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整合行业优势资源和多元化创新资源而成立的新型创新载体。产业创新中心应立足科技创新中心战略定位,面向制造业创
2、新发展的重大需求,坚持创新驱动,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目标;应探索建立面向高精尖产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开放创新的新机制,贯通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构建高精尖产业创新生态网络,努力成为国家新型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的引领者。第三条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市经济信息化局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宏观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研究确定创新中心定位、功能、数量等重要事项。产业创新中心应符合北京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产业、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科
3、技服务等高精尖领域和企业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高端化转型发展的通用技术领域进行布局。第二章创建条件第四条产业创新中心是采取企业化运行的法人单位。成员单位无不良记录、无知识产权纠纷,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一般应由注册在北京,在产业领域内有显著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较强投资实力和产业化能力的龙头型、平台型企业发起,联合5家以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机构采取联合投资方式合作组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第五条产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须按照约定,通过资金入股方式参与建设,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100O万元,全部组建资金
4、不低于1亿元。第六条产业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建有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研究所等组织形态,一般按照“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创新中心可以吸纳京外单位,形成跨区域强强联合、协同发展的组织。专家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应由公认的行业领军专家担任主任,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组成人员不少于30人;联盟应由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组建,并应覆盖若干家本领域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第七条产业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o产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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