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docx
《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2、改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第三章航道维护第四章航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航道、航道设施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本市境内长江航道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县级市规划、国土、建设、水利、渔业、绿化、工商、
3、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第四条航道及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行为。对制止和举报的有功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第五条航道规划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防汛抗旱、水利、渔业、环境保护等发展规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建设规划以及市政、水利、电信、电力、广电等部门与通航有关的建设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协调。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扶持、促进航道建设。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拨款外,可以采取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4、筹集。第七条航道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航道建设用地,包括用于建设、维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所需的土地以及绿化用地、航标用地、船闸用地等。第八条航道建设应当依据航道技术等级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第九条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桥梁、架空管线、过船设施的通航净空尺度,不得小于航道技术等级的标准;(二)港区、码头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为该航道技术等级标准船舶宽度的五倍,
5、并具备与其吞吐量相适应的作业水域,不得恶化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实际河宽大于五倍标准船舶宽度的,其外边线不得突出原有河岸线;(三)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在航道技术等级岸线以外建造;(四)取水口、排水口应当在航道外建造,其横向流速不得大于每秒零点三米;(五)铺设过河水下管线,其顶端设置深度,五级以上航道不小于设计航道底标高以下二米,六级以下航道不小于设计航道底标高以下一米,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航道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第十条建设航道以及桥梁、水上水下管线、取水口、排水口、闸坝等与通航有关设施,航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设置航标。航标维护管理应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苏州市 航道 管理条例
第壹文秘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重点工作绩效评估自评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