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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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 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加强思政教育、繁荣校 园文化、促进素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的积极作用,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学生社团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 好自发组织参加的,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及志向的具有正式 学籍的同学组成的学科学、学技术、学知识、开展文艺活动 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组织。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 和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 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
2、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目的,遵守法律、法规, 弘扬社会主旋律,开展具有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的活动, 活跃学术气氛,繁荣校园文化,促进专业学习。第四条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理事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 的群众性团体,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团委的直接指导下, 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所有学生社团受院 团委的领导,由社团理事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第五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面向全院招收会员并开展 活动,学生社团由社团理事会具体负责监督考核、账册登记 等管理工作。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遵 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第二
3、章社团理事会第六条院团委社团理事会是全院所有社团的管理与指 导机构,全面负责对社团的成立进行审核、登记、注册、监 督管理、活动协调、等级评比等行政事务。第七条职业技术学院各社团必须服从院社团理事会的 监督管理。第八条社团理事会例会制度:(一)各社长必须按时参加社团理事会例会,缺席三次 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停止社团活动两周,缺席五次者给予免职 处分。(二)三次迟到或早退按缺席一次处理。(S)社长如果有事不能参加例会,必须写出书面请假 条交到社团理事会办公室,并安排其他人参加会议。(四)所有社长在参加例会时必须佩戴胸卡。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申请、注册、成立、解散第九条凡具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
4、各系 (院)、技校以及成教的学生)均可以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第十条原则上不允许申请成立同已有社团活动内容相 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成立组建必须经院团委批准。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成立前,不得在校内公开招收会员和 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言和组织开展活动。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有五人以上联名发起。(二)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1)社团名称和宗旨。(2)活动目的、内容及开展方式。(3)会员资格的取得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 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5)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应当由章
5、程规定的其他事项。(8)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心理素 质和专业能力等各方面的基本条件,且未受过校规校纪的处 分,无任何不良记录。(S)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 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品格优良,学习刻苦,熟悉本社团业 务,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工作 热情。(四)必须聘请至少一名指导老师进行指导。(五)以上四款缺少任何一款不予批准。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一)完全具备第十四条的要求后,由申请人带上相应 的资料到社团理事会进行审核备案。(二)正式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成立社团 的目的和理由,拟成立社团的名称,社团的章程,社团的预
6、定规模,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社团筹备负责人的个人简历, 社团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联合发起人以及指导老师的签名, 以及其他应包括的内容。(S)社团理事会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材料 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院团委。审查内容应包括第十四 条的全部内容及其他应包括的内容。(四)社团理事会必须对审查结果形成文件并提出相应 的意见。(五)院团委在接到社团理事会的审核报告后七个工作 日内做出批复。(六)批复后该社团既可开展活动,进行试运行,运行 期为一个月。(七)在试运行结束后,该社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 以成为正式注册社团:(1)参加人数必须达到30人以上,特殊社团不受此人 数限制。(2)必须召开至
7、少两次例会。(3)除例会外必须组织一次以社团活动为基础内容的 活动。(4)每次例会及活动应有社团理事会成员到场监督。(A)在试运行期满后,社团负责人应到社团理事会提 交会议记录、工作总结以及正式的申请书。(九)经社团理事会综合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后,出具审 核报告,随同以上资料共同提交院团委。(十)经院团委审查批准后,该社团方可正式宣告成立。(十一)凡未经社团理事会审核,直接将申请材料递交 院团委的,院团委将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学院团委是我院批准成立学生社团的唯一部 门,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组织机构均无权审批。第十六条凡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于 学生社团之列。学生申请此类社团应当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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