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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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工作,规范受理程序,提高受理效率,保证受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举报事项)的受理。第三条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受理、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承办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工作的机构,确保受理人员的稳定性、专业性,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
2、依法受理。第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建设,鼓励建立健全举报受理信息外部接收和内部运转系统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提高信息化的统计分析、形势研判和辅助决策能力。第六条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县(市、区)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无法受理的,举报人可以继续向设区的市有关部门举报;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的,举报人可以继续向省有关部门或者负责该举报事项调查处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对于谎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向设区的市以上应急部门举报,也可以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设区的市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七条举
3、报人可以通过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以备查询和反馈举报处理意见;对举报人匿名举报,不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的,尊重其意愿。第八条各级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举报事项依法受理后,可以直接组织核查,也可以交办下级部门组织核查。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第九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设置并公开本部门的网络、电话、信函、现场等形式的各类举报受理渠道。有关部门可以以公文的方式专门向社会公告本部门的举报受理渠道。对公告之外的其他渠道,不作为举报受理渠道。第十条对采
4、用网络形式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网络受理渠道要求填写举报事项。反映举报事项的文字应当尽可能详细描述有关情况,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上传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受理人员经网络受理渠道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答复举报事项是否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网络渠道上应当设置举报是否予以受理的答复栏目,并反馈给举报人。受理结果应当在网络上留痕,并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一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认真、耐心接听举报电话,准确、完整记录举报人信息和举报事项。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
5、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注重询问事故隐患部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有效线索等信息;对于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位置、简要经过、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殡仪火化地点、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者谎报瞒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受理人员了解清楚举报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全程做好通话录音记录,并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二条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信函收发运转至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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