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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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厅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应急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厅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第三条成立省应急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厅保密工作,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厅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任成员。下设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保密办),设在厅办公室。第四条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机要和保密局和应急管理部保密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贯彻落实上级保密部门的指示要求和安排部署。第五条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保密工
2、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保密宣传教育;承办的涉密活动、会议或项目的保密方案制定;提出本处室涉密岗位人员推荐意见。第六条对外宣传报道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履行保密审查审批手续。第二章定密和变更密级管理第七条厅主要负责人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厅保密办主任为指定定密责任人,负责机关制发文件、资料的定密工作。第八条定密工作流程:(一)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涉密文件或涉密事项按照所涉及的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二)指定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
3、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在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第九条厅保密办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予以变更;对保密期限届满、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及时解密。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或解密决定后,应当在有关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变更或解密的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范围由人事处XX厅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涉密人员
4、上岗前,应由人事处XX厅保密办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保密法规制度,掌握相关保密知识技能。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和接触、知悉、或者经办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离岗之前,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自觉学习保密制度规范,涉密人员所在处室应当督促其学习相关知识技能,熟悉并认真履行岗位保密职责。第十五条涉密人员经准出国(境)的,人事处应当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向人事处报告遵守保密规定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人事处要XX厅保密办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厅保密办及其所在处室应监督其清退涉密载体。
5、移交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由人事处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U盘、硬盘、移动硬盘等各类物品。第十九条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注明知悉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修改稿及印刷过程中的清样、废页等,应交由机要室妥善保管,集中销毁。第二十条涉密载体由机要人员负责收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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