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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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注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活动,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药品的注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注册检验有关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我省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原则。第四条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的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省局药化注册处负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审核工作。省局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省局委托负责药品注册的收件、受理及发件工作。省药品检查中心(省药品审
2、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查审评机构)负责药品注册的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工作。省药检所(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药品的注册检验及标准复核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药物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可以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本规定所称药品注册申请包括药品再注册、药品上市后变更,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调剂使用、补充申请以及国家药监局委托的事项。第六条省局对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一)申请材
3、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第七条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二)需要送省局直接审核的,受理机构应
4、当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材料转交省局药化注册处;(三)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样品检验的,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材料分别转交省局药化注册处和检查审评机构。第三章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第八条检查审评机构收到受理机构转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第九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并根据技术审评要求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评意见。需要申请人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检查审评机构应当出具发补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后,专家应当对补正资料进行技术审评,作出审评结论。审评过程中需要核实有关
5、问题的,检查审评机构可以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检查审评机构收到受理机构转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具有国家或省级资质的检查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被核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选派一名药品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核查工作。需要现场抽取样品的,核查人员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并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第十一条专家组对药品品种开展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分别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现场核查结论。注册现场核查报告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有更改的地方由专家在更改处签字。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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