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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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12023)2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2)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培育贵州非遗旅游体验空间,促进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全省文化和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以下简称非
2、遗旅游体验空间),是指与现代生活高度融合、与旅游发展互融共进,可开展非遗体验、研学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的相关场所。第三条设立非遗旅游体验空间,旨在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设计互动性强、体验感好的产品和服务,丰富旅游业态,不断拓展传播渠道、扩大受众范围、增强非遗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全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实行统一规划,负责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市(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遴选认定和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五条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申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开展
3、遴选认定工作。第六条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开展的体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传统表演艺术类:游客可在活动中观看传统表演艺术剧目并与演员进行互动,或参与传统表演艺术服饰装扮、面具绘制、道具制作等相关流程的体验;(二)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游客可亲手制作完成传统技艺、传统美术项目部分工序相关作品的体验;(三)民俗类:游客可在活动中参与节庆相关风俗习惯或传统礼仪的体验;(四)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游客可在活动中亲自参与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相关项目的体验;(五)其他:游客可在活动中通过游戏、角色扮演、手动实践、观摩培训等形式,充分感受体验非遗的人文内涵、价值观念和思想情感。第七条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申
4、报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依托1项非遗代表性项目,具有一定的文化旅游价值,与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相融合;(二)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长期开展产品和服务指导;()有独立法人资质,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队伍,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基地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有固定的非遗展览展示、互动体验场所,周边有较为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面向社会公众规范运营,符合国家在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五)体验空间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同时接待体验者的上限人数原则不少于3平方米/人;(六)有较强的产品或服务设计开发能力,能针对不同群体开设多种多样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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