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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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2年5月31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
2、,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城市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车辆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供社会公众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
3、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供给格局。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并负责道路停车管理、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停车泊位信息采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对停车场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4、。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税务、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七条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等,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5、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科学测算车辆停放及新能源充电设施等需求,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优化停车场设置和设施布局。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一)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与经营性用地一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二)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三)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可以
6、按照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地方式。单独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场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H一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二条新建、
7、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或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配建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和安全防范、智能管理、无障碍等设施设备,并为新能源车辆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第十三条下列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除外:(一)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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