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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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为规范合作社的管理,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天心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新天经济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一、成员管理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生产、生活在本社,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人;凡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本社2016年2月2日24时止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成员为本社基础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家庭户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3、2016年2月2日24时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本社成员户或成员通过新生、婚姻迁入、收养、婚姻子女未成年投靠,在本
2、社生产生活具有常住户口的人,经成员户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为合作社新增成员。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丧失本社成员身份:(1)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的;(3)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将常住户口迁出本社范围的。5、新增成员和丧失成员身份的人员,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在年度末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6、新增成员和丧失成员身份的人员,从新增或丧失身份的下月起享有或取消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7、成员户可以夫妇为家庭组合进行分设,未成年成员不得设立成员户。8、本社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薄,登记薄以户为单位登记在册的本社成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二、股权管理制度1、集体股权是对本集体
3、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产进行量化,按股权份额配置到本社股民户,作为参与集体资产收入分配的依据。2、集体股权实行静态管理,不随集体成员的增加或减少,变动集体股权总数和配置到户的股权数。3、股民因生活需要分设成员户,必须由家庭内部协商,将持有的集体股权配置到分设的成员户,以书面形式报集体经济组织报批并备案。4、股民户家庭成员符合本社成员管理制度第一款第四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民身份灭失,成员户持有的集体股权不变。5、成员户因工作或生活需要,将持有的集体股权在本社内流转,必须经本社议事会会议表决同意,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股权持有人只享有股权收益分配,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6、成员户自然消亡,其
4、持有的集体股权按国家继承法顺序继承,继承人为本社以外的,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股权持有人只享有股权收益分配,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7、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的孤寡老人成员户的股权,成员户自然消亡的,其持有的集体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8、对成员户持有的集体股权继承到本社以外的直系亲属的,或成员户自然消亡,由本社以外人员继承的,本社可以优先按十倍于当年股权收益的价格赎回。9、本社设立集体股权配置到户登记薄,并向成员户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三、资产管理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将资产位置、数量、取得的相关权证、管理使用人等逐一进行登
5、记,做到账实相符。2、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建立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按年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确保固定资产的重置和更新。3、房屋、机械、设备的购建必须纳入年初预算管理,购建时必须制定预算方案,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再按规定的招投标管理程序购建。4、集体所有资产采取拍卖、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其价格必须取得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机械、设备等资产拍卖、转让、入股,须经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须股民会议表决通过。实施拍卖、转让、入股的资产,全部纳入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5、集体资产采取发包、租赁、直接经营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
6、,必须制定承包、租赁、直接经营的方案,经议事会或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签订经营合同,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6、集体存账的货币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投放到本地域范围内企业和与本社集体资产合作企业,作为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合作社取得资金占用费。投放对像、投放额度以及资金占用费的收取,由理事会对投放企业进行考察,提出投资方案,经议事会讨论,交股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理事会根据表决结果组织实施,签订合同。7、集体资产每年由财务主管牵头,组织财务人员会同监事会成员每季进行一次清查,清查结果经理事会审核后,交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再根据资产管理调整资产台账和账务账目。四、工程管理制度1、合作社
7、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土地征用安置建设以及集体土地转用投资建设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城市统一规划要求进行规划建设。2、工程项目由理事会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总投资概算。总投资概算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属工程、配套工程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工程项目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必须经合作社议事会或股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4、对造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天心区上级政府小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天心区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合作社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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