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购买住房双方应缴纳税费财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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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个人转让购买住房双方应缴纳税费财税分析O1.卖方应缴纳税费1增值税1 .个人转让购买住房(1)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注以上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根据国税发200589号,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
2、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以外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2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3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过渡政策),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
3、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2附加税费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包括自然人个人)。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包括个体户含一般纳税人,但不包括按次纳税人的自然人个人)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X(1%或5%或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 .教育费附
4、加=增值税X3%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X2%依据: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3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凭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
5、,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o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2 .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3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局或者省级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根据财税字19942O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情形: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7、、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以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转让时,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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