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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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章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第三节小餐饮店第四节小食杂店第五节食品摊贩第四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三节食品检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
2、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
3、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行政执法、宣传引导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农村和城市社区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食品安全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配合有关
5、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第九条【协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等健康饮食方式,倡导和培育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
6、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A-记、备案工作中,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衔接,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配合,按照食品安全国家和省
7、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第十三条【生产经营禁止】除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以有毒有害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及其制品;(四)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五)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本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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