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x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x(1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发文机关: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4.11生效日期:202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1日(2023年2月24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
2、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按照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体系。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统筹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
3、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制定并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四)依法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业主共同决策信息系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财政、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林
4、业和园林、人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协同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相关工作;(三)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四)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五)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六)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七)调处矛盾纠纷;(八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义务;(五)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矛盾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成本等因素,
6、保持相对稳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五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拟合并或者拟划分所涉原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住宅小区,三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
7、企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交的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应当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筹备工作。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两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账户。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肥市 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 条例
第壹文秘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重点工作绩效评估自评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