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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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四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五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六章卫生城镇创建与健康城镇建设第七章组织动员第八章监督考核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把健康理念融入所有政策,促进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有效预防控制疾病,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
2、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第四条【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综合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和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第五条【爰国卫生月和爰国卫生日】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爱国卫生日,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第六条【奖励和表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七条【设立爰卫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爱卫会组成】各级爱卫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
3、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主任若干名。各级爱卫会成员由宣传、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林草、机关事务、海关、综合行政执法、烟草专卖等单位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或者减少。第九条【爱卫会职责】各级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和计划;(三)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健康影响监测与
4、评估等活动;(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价;(五)指导开展重要活动卫生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六)研究解决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七)完成应当由各级爱卫会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设立爱卫办】县级以上爱卫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爱卫办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设在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日常具体事务。乡(镇)、街道爱卫会设立办公室,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具体事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爱
5、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网格管理责任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和责任人。第十三条【边境地区爱国卫生工作】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边境地区爱国卫生工作,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等跨境交流与合作。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四条【重点治理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背街小巷、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待建、拆迁)等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第十五
6、条【垃圾污水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资源化利用;依法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处置。第十六条【厕所革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厕所建设。城市应当设置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男女厕位比例恰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的公共厕所,并配备无障碍设施。农村地区应当大力推进户用卫生厕所的建设改造。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厕所运行维护和厕所粪污管理。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七条【洗手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密集)贸
7、市场、公园广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洗手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正常使用。第十八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城乡饮水工程建溺口维护管理,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产、供应、水质监测全过程监管体系,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第十九条【农(集)贸市场卫生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取消市场活禽交易或独立设置活禽售卖宰杀区域,确保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病死畜禽及其制品,禁止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第二十条【餐饮业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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