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殡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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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鲁县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及殡葬服务单位规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节约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殡葬事务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公安、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湖北鹤峰革命纪念地管理中心、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事务的协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
2、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殡葬事务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殡葬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全力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大操大办,改革丧葬习俗,引导群众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努力促进社会风俗的文明与进步;科学制定和调整城乡殡葬改革范围和管理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厚养薄葬、移风易俗”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内容,加强管理,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积极遵守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六条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州
3、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殡葬服务设施。第七条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含绿化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含绿化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公分。墓主使用公墓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前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墓主家属办理续用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未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地处理。第二章殡葬服务单位管理第八条县殡仪馆负责承办丧葬事宜,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整理、化妆、防腐消毒,遗体寄存及安葬等殡仪服务
4、,为丧葬户举行悼念、吊唁、守灵等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原则,切实维护殡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做到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第十条从事殡葬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礼貌接待,竭诚为丧葬户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坚持丧葬户自愿选择原则。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向丧葬户强制推销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或捆绑消费。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二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划定禁丧区、禁葬区。禁丧区范围:东北以白鹤井廉租房、中村大桥、满山红东路、满山红大道八峰路口为
5、界;东南以满山红大道八峰路口、环城路、鹿子峡大桥为界;西南以鹿子峡大桥、金凤路、首信华府为界;西北以鸡公洞大桥、淡水大道、城墙路、白鹤井廉租房为界。此范围的封闭区域及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全部为禁丧区范围。另外,鸡公洞大桥(含首信华府)至看守所;鹿子峡大桥(含碧桂园)至看守所;中村大桥沿巴鹤线至毛鸡洞;中村大桥经九峰大道、鸦来线至云来庄大桥;满山红大道八峰路口沿满山红大道至云来庄大桥,以上路段两侧20米范围内为禁丧区范围(详见附图)。禁葬区范围:东面以唐家铺村赵家坪、庙湾村、屏山村屏山爵府为界;南面以庙湾村(鸦来线沿线)、张家村、容美村(绕城线沿线)、康岭村(搅拌站)为界;西面以康岭村一组、龙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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