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办法与设施维护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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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照明设施完好率、亮灯率和设施维护及时率,确保安全可靠运行,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标准、制度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包括城市照明专用变电所、专用高压分支箱和高压线路、箱(架)式变压器、配电室(箱、柜)、灯杆、灯具、管线、监控系统及照明附属设施等。包含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第四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一章维护要求第五条从事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
2、下简称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第六条维护单位应建立与所维护的照明设施数量、范围相匹配的维护基地,配备合理的巡查、巡修、抢修人员和车辆机械,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第七条维护单位必须按照维护区域或标段建立维护项目部,明确项目部负责人,其应具备相应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相关岗位工作(作业)人员须持有与岗位相匹配的资格证书、上岗证书。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应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备案(含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需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同意。第八条维护单位须严格执行城市照明管理机构下达的维修作业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经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
3、。应按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包含巡查计划,以及灯杆灯具清洗、安全专项检查、各类数据检测等专项计划。维护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执行情况修正次月维护计划。第九条维护单位应建立巡查、巡修、抢修机制,做到查、修分离,提高故障发现、处理效率。巡查必须按计划执行一天一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第十条维护单位应按照巡查结果及时处理各类故障,并将维护结果上报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第十一条维护单位应加强维护档案管理,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维护档案,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管理。第十二条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维护须不低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O的相关要求
4、且满足本办法附件6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细则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维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现状,确需变更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并同时递交建议方案,按照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批后的方案执行。第十四条禁止维护单位白天开灯巡修。因运行故障等特殊情况确需在白天送电抢修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批准,原则上每次连续开灯不超过5分钟。第十五条维护单位应严格执行社会承诺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发现城市道路照明故障或者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后,维护单位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故
5、障处理及时率达99%o3、自发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4小时内,完成对损坏灯具的补装、更换。4、除灯具更换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修复。确因无法完成修复的,应提前提出商请并经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同意。5、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或悬挂广告等非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6、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维护单位须全力支持;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维护单位须
6、全力支持。7、涉及重大安全运行故障或突发事件,维护单位应在接报第一时间报告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并在接报半小时内赶至现场组织处理。第十六条维护单位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并做好安全工作台账等。第十七条维护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在重大节庆活动;防汛、防雷、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涉及重大安全运行故障或突发事件等,维护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的程序及要求处置。第十八条维护单位应建立故障报修紧急热线,确保24小时畅通。维护单位应建立统一调度机制,统筹故障抢修工作,并及时反馈维护结果。第十九条维护单位须按时、保质完成城市照明管理
7、机构交办的应急、突击任务和临时工程等其他工作。第二章考核第二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内容包括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运行故障率、修复及时率、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维护台帐资料等。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管理机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考核管理标准制定考核指标、编制评价内容、组织实施考核。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组织城市照明设施的考核,可采用日常考核、专项考核、随机抽查、行业考核等方式进行。(-)日常考核:指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内设专业部门组织,每周至少一次。(-)专项考核: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内设专业部门组织特定照明设施的考核,每月至少一次。(三)随机抽查: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组织随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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