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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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院党政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公文是学院在实施党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处理公文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贝L做到准确、及时、安全。第五条学院各级党政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六条党委
2、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各部门也应指定专门(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业务。第二章发文办理第七条学院使用公文的主要种类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学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三)通告用于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四)通知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任免或聘用人员、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学院所属部门的公文、发布要求学院所属部门办理、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3、。(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组织的询问。(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A)批复用于答复学院所属部门的请示事项。(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第八条行文的基本规则(一)向上级组织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组织,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组织阅知,可以抄报。向上行文一般不越级,尤其一般不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组织。(二)学院及所属部门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
4、行文,不能越权行文。学院党委和学院可以对上对下行文,也可以同校外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之间互相行文。学院各部门可以向学院行文,也可以在部门内行文。党办、院办根据院党委、院行政授权,可以党办、院办名义向全院各部门行文。学院其它职能部门,在规定的职权业务范围内,经学院授权可以部门名义向院内较大范围或全院行文,但不能发布指示性公文。学院各职能部门除党办、院办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三)学院的重要校内公文,需要上级机关了解或涉及有关政府机关业务的,应抄送有关政府机关。各职能部门的重要公文,应抄送学院其他部门,发文单位应确定公文的主送、抄送单位及份数。(四)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业务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应
5、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后解决不了再上报党办或院办协调,上报时要把不同意见写清楚。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学院其他部门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各自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于应当协调、征求意见而未协商、征求意见的公文和公文代拟稿,党办和院办不予受理。(五)请示类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不得直接送交领导者个人,尤其不得同时分送多位领导者。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非请示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六)通过校园网等各类媒介公开发布的公文,视同正式纸质公文并依
6、照执行。为节约纸张,学院非保密公文可通过学院网站发布。凡内容涉及保密的公文,必须严格按规定渠道发文,不得采取公开的形式发文。第九条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印制、校核、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学院发文办理的程序及要求如下:(一)拟稿以院党委、学院或党办、院办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党办、院办根据学院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拟稿,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稿。凡是各部门因业务需要须以学院党委或学院名义行文的,由该部门负责拟稿;请求学院批转本部门文件的,应拟出批语稿。文稿应打印后,再呈领导审批。拟稿的基本要求是: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2、符合上级的决定精神和学院的有关规定;3、体
7、现领导的意图;4、做到情况属实、主题突出、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一般不要简称。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标注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6、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北7、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8、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使用全称,然后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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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职业学院 公文 处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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