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物资采购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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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物资采购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依据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学校自行组织引进的社会实体,以有偿方式直接参与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采购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第四条后勤总务处是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活动的执行部门。在学院董事会和分管院长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施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二)负责组建招、评标小组;(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和编写招标文件和
2、评标原则及办法;(四)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及相关文件资料;(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合同的起草及签约工作;(六)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开和邀请方式招标以外的其它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第五条学院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学院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第六条计划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招标形式采购,计划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总务处确定采购方案实施。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
3、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十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小组应在学院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第十一条学院后勤保障服务采购招标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第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第十二条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后勤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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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物资 采购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