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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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处理操作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临沂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结合目前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各科室、部门要严格按照修订的本规范执行。一、各有关科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1、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感染性废物,分离针头后与其他感染性废物混合收集,不再单独收集及交接登记。2、玻璃安甑属于损伤性废物,必须置入利器盒内,各科室可根
2、据本科室使用后玻璃安甑的产生量领取相应容积的利器盒,以利于既日产日清又节约资源,同时应规范利器盒的使用方法和保证一次性使用。3、本着医疗废物减量化处理的原则,药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外包装及说明书等未被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应按生活垃圾收集与存放,不得与医疗废物混放,尽最大努力实现医疗废物减量化。(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
3、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五)、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六)、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二、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扎条”进行有效封口,封口要求紧实、严密,以防渗漏和遗撒,避免用包装袋“系扎”的封口方式。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应贴标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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