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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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参保人亲属、各定点医药机构:为切实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相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一、禁止行为界定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其所有医疗保障凭证(含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慢特病门诊手册等)应即刻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开展就医诊疗、购药结算等医疗保障相关活动。二、法律责任与后果(一)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2、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1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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