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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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疑难、危重病例讨论1、凡遇疑难、危重病例,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主持召开讨论会,有关人员参加,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2、讨论记录应全部或摘要记入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中。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历讨论制度是对死亡病例进行病情分析,从中总结经验教训的制度,是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1、参加人员科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主持,科室全体医师、护士长(可扩大至相关护士)、院质控室相关专家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科室或院外专家、医务处人员参加。2、讨论程序讨论前经治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如完整的病历、影像资料,各有关检查报告等。经治医师报告病史及诊疗措施、抢救过程并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参加人对病情、治疗措施、死因、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作出分析。死亡病例讨论录要求本院医师填写,记录者应将发言人的意见如实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及病历中,主持者应归纳总结并审签。3、讨论要求(1)、每一例院内死亡患者均应由最终收治科室进行死亡病例讨论。(2)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及时讨论。进行尸检的病例可在接到尸检报告后进行。(3)参加讨论人员应认真准备,从专业角度出发,实事求是。重点内容为诊断及死亡原因的分析以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方面。(4)如存在较大医疗缺陷或医疗纠纷时,可请医务科派人员参加讨论,取得初步意见后医院院学术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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