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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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及时性、精准性和权威性,预防和减轻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1)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第三条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
2、,建立省级应急广播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监督管理全省应急广播播出情况。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公共文化发展需求,制定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本地应急广播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本地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监督管理本地应急广播播出情况。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应急广播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各部门信息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的
3、信息共享共用,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信息的精准有效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我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长效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传播优势,推动构建现代化的应急广播管理机制。第六条应急广播体系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打通应急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实现精准动员的重要渠道。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第七条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第八条对工作不力、
4、发生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播出管理第九条应急广播主要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信息。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播出内容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布单位负责审核把关。禁止播出未经审核的信息。第十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紧急类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救援和恢复类信息。非紧急类信息为应急科普和社会治理类信息。第十一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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