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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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享惠主体资格。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享惠主体,可依照通知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自愿申报、动态调整。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主体可自愿申报享惠主体资格。根据通知要求,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
2、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第五条协同配合、并联审核。根据不同主体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并联审核,确定申报主体是否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第六条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享惠主体资格认定事关有关企业、单位切身利益,应严格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开展相关工作。第三章认定部门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汇总名单上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享惠主体认定管理相关问题。省商务厅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在“单一窗口”建设享惠主体认定管理模块,编制功能应用指南。根据认定管理需要,配合牵头部门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功能应用。
3、第八条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审核工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编办负责审核;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根据职责负责审核。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根据职责审核申报主体相关事项。第四章认定条件第九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一)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二
4、)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三)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五章认定流程第十条享惠主体认定流程如下:(一)自愿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享惠主体资格,应于每月前15日通过“单一窗口”相关功能模块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申报表(附件1)进行申报,签署申报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下列资料:1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电子件。2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业务的场所证明资料电子件,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租期一年(
5、含)以上且经过房屋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等。3 .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电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业务的场所证明资料电子件,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租期一年(含)以上且经过房屋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等。申报主体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合法有效、清晰完整,与原件相符。相关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要求申报主体提供其他所需申报资料,也可要求申报主体提交相关原件进行审核。(二)线上审核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根据职责通过“单一窗口”对申报主体进行并联审核。1 .省市场监管局
6、负责审核申报的企业是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 .省委编办负责审核申报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3 .省民政厅负责审核申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 .省科技厅负责审核申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属于科技类;5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申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属于教育类;6 .海口海关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是否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7 .省税务局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是否已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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