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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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
2、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第四条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贝I。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第二章评标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
3、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第七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
4、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章定标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定标会议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九条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
5、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第十条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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