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内容创作项目扶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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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内容创作项目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容创作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发挥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以下简称“广电视听”)内容创作,根据江苏重大题材文艺创作资助办法(试行)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对全省广电视听内容创作的事中扶持管理。第三条广电视听内容创作项目扶持工作应当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文化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以项目为抓手,鼓励创作推出更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社会影响力强、美誉度高的广电视听精品力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
2、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产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广电视听内容创作项目扶持工作坚持导向正确、内容为王,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坚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第二章扶持条件与标准第五条广电视听内容创作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方向:(一)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充分彰显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江苏特质;(三)坚
3、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艺术品味较高,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第六条以下题材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深入挖掘江苏历史文化资源,讲述江苏在中华文明演进中的精彩故事,书写在党的领导下江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历程,塑造江苏大地上涌现的英雄模范人物,展现江苏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弘扬具有鲜明江苏标识的地方特色文化。第七条对使用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第八条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资质和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制作经营资质的机构;(二)申报单位一般应当完整运行一个(含)以上会计年度,与中央国
4、家机关、国家级播出平台、头部网络视听平台联合创作项目除外;(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行业信用状况良好;(四)申报单位应当为申请扶持项目的备案(立项)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享有该项目的评奖申报权。第九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作内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明确的扶持方向;(二)已完成剧本(脚本)大纲;(三)按规定需备案(立项)的,已经江苏完成申报;(四)有可靠的投资来源、团队支撑和明确的进度安排,能够在组织申报的第2年年底前完成制作播出;(五)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纪录片、动画片、网络微短剧能够在头部网络视听平台或省级以上卫视频道播出,广播剧能够在省级以上主频率播出;(六)项目音视频应当为高清以
5、上数字制式。第十条广电视听内容创作项目扶持按以下类别、数量和标准执行:(一)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每年扶持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主题特别重大或对宣传江苏形象有特别助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每年不超过1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纪录片(含网络纪录片,下同)。每年扶持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题特别重大或对宣传江苏形象有特别助益的重点纪录片项目,可予以重点扶持,每年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
6、0万元。(三)动画片(含网络动画片,下同)。每年扶持不超过4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网络微短剧。每年扶持不超过8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五)广播剧。每年扶持不超过2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十一条扶持项目的公开征集纳入省委宣传部每年开展的重大题材文艺创作项目征集工作一并进行。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通过以下渠道申报项目:(一)在设区市、县(市、区)的申报单位,经设区市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交由市委宣传部统筹推荐;(二)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向其所在的省级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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