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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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在资政育人、学科建设、理论研究、档案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档案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入库、抽取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档案相关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
2、则。第二章专家分类与入库条件第五条专家可分为以下类别:(一)学术研究类:从事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编研开发的学者型人才;(二)业务应用类:具有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工程项目验收评审等经验的应用型人才;(三)信息化建设类:精通档案信息化建设,从事档案信息化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和维护评估等工作的专业型人才;(四)行业标准类:熟悉档案政策法规,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型人才。第六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二)从事档案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具有在档案学术研究、业务应用、信息化建设以及行
3、业标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素养;(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第三章入库程序与动态管理第七条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职或退休),均可向海南省档案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海南省档案学会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档案人才专家申请表;(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提供复印件一份);(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如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表彰奖励以及业绩证明等);(四)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复印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省档案学会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人员无需提供)。第八条海南省档案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综
4、合评估,确定拟入库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档案专家库管理。专家库人员名单在海南省档案局门户网站公布。第九条对于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要求的,但在档案相关工作领域具有突出专业特长和一定影响力,经所在单位或者海南省档案学会推荐,海南省档案局审核后,亦可纳入专家库管理,推荐提供材料参照第七条规定。第十条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后,海南省档案局每三年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纳入专家库管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库。复核包括以下内容:(一)近三年是否主持或参与档案科研项目、标准制定,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或研究成果;(二)身体条件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档案相关工作要求;(三)在参加档案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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