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docx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6月10日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4月25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厂房租赁活动,加强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
2、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建筑。第三条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第四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和按照约定承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本规定所称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
3、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租赁厂房安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公布租赁厂房安全生产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协调、解决租赁厂房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厂房安全常态化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职责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
4、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定将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相关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依法对租赁当事人的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租赁厂房的房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租赁厂房相关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并对厂房租赁实施备案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对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租赁厂房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租赁厂房治安
5、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对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租赁厂房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租赁厂房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相关工作。第七条租赁厂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第八条租赁厂房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并符合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出租人应当根据前款要求,结合厂房类别、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条件,明确不予出租情形和清退情形。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指导。第九条在厂房出租前,出租人应当
6、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书面或者通过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告知租赁厂房所在地的园区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厂房实际情况,联合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第十条租赁厂房的,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订专
7、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并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布。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将厂区分割出租的还应当对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和约定进行厂房安全鉴定。(三)对承租人安全生产条件、资质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不得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四)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
8、结构、结构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关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要求。对承租人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变更行为进行监督;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五)对租赁厂房内共用的消防、燃气、电气、给排水、相关特种设备和光伏、储能等设施设备安全加强管理;规范设置厂区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等的集中充停点。督促承租人按照约定,对职责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六)在租赁厂房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等,并标注租赁厂房位置、逃生路线;安装联动逃生警铃等设施,确保一处报警、整幢响应。(七)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规定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常州市 租赁 厂房 安全管理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