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5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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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5修订)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5)2号)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4月28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5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7月25日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2月28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25年4月28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2、五次会议修订2025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第四章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的规
3、划与建设、市容市貌、城市绿化、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公众参与、持续发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城市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市)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
4、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公众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公众对城市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市、县(区、市)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制,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第九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5、审批。第十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第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详细
6、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十四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围挡封闭,围挡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二)在出入口、主次干道、材料加工区等区域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在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四)在出入口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等设施;(五)施
7、工现场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六)施工现场环境噪声应当控制在相关规定标准以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三)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功能;(四)侵占、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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