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创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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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创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全过程沟通交流,鼓励我省药品质量提升,持续推动我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职责范围内的药品注册管理事项。第二章药品研发服务机制第三条省局按照“主动对接、一品一策、全程跟踪、专班帮扶”的原则,建立创新服务小分队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在药品注册抽样、药品注册检验、药品注册核查等环节开展全程指导。第四条已
2、开展药学、药理毒理学等临床前研究,初步具备申请临床试验条件,拟在山西省内申请上市许可持有并符合下列情形的研发品种,实行清单化管理。(一)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二)新型抗体、细胞和基因治疗等前沿领域生物制品;(三)防治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四)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五)新靶点、新机制和新结构等化学药;(六)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七)“三晋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品种;(八)其他临床急需药物、符合国家鼓励和支持政策的创新药物。第五条,申请人向省局提交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创新服务药品注册清单化管理申请表(附件1)及证明性材料。省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品种纳入清单管理。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清单化管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一)申请人自行提出终止清单化管理的;(二)申请人提供的研究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或者申请人不配合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药品检验等工作的;(三)实施清单化管理后,申请人不以山西省内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申报主体提交注册申请的;(四)根据政策调整不再属于清单化管理范围的。第七条.药品注册处负责申请的审查,动态更新,包括品种纳入、进度跟踪、帮扶服务和清单退出信息,并及时将清单抄送相关部门。第三章
4、药品上市后变更创新机制第八条省局推行“预查预检”“全程网办”“容缺受理”“即到即审”,将药品审评、核查和检验等环节变串联为并联,对关联事项实行同审同办,持续压缩工作时限。推行生产许可、注册核查、GMP符合性检查“三合一”简并程序。充分指导企业规范化开展工艺、批量、标准、场地等变更。第九条.优化检查程序,提高检查效率。多个品种变更生产场地的,开展合并检查。按规定变更生产场地需提交不少于3个月稳定性研究资料的,持有人可先提交稳定性方案和至少2个月的稳定性数据,在变更申请审评完成之前应提交完整的稳定性数据。第十条.药品上市后因长期未生产等原因,导致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的,持有人应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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