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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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工程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有涉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水利部成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项目领导小组”),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国
2、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是本工程的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水利部成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第八条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各自承办项目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第九条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是本工程相应级别的主管单位,根据国家防办和部项目办的要求负责对本级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
3、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按照部项目办的委托或授权,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三章计划管理第H一条部项目办组织编制本工程的整体初步设计报告,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水利部审批。整体初步设计报告应详细划定由部项目办、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分别承办的项目建设内容。整体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根据整体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对本级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经部项目办核定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单项工程的建设严格按照批准(核定)的设计进行,不得擅自变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年度建设计划。因
4、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如技术进步、价格变化等),需要修订工程重要指标、技术方案和设备选型等设计的,按以下要求办理:关键系统或重要方案等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系统或方案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设计,由部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实施。重要的招标产品和设备的技术指标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指标变更报告,部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实施;非重要的招标产品和设备的技术指标的变更,由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项目办审核批准。第十三条部项目办根据本工程建设进度安排,提出本工程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将本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部项目办,部项目办根据水利部下
5、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资金预算,安排各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的年度建设任务。第四章工程建设第十四条整体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由部项目办向水利部提出本工程的开工申请。第十五条部项目办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划定的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的项目建设任务,与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签订项目建设委托书,明确流域机构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的建设任务和管理权限。第十六条本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七条各单项工程建设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招标投标,选取施工承包单位。本工程所需重大或批量设备的采购与安装、软件购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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