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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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根据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性用水定额,是指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涵盖黄河流域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黄河流域供水区涉及的阿坝州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甘孜州石渠县等4个县级行政区,在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县级行政区名单根据黄河水指标分配情况可进行调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高耗水工业包括: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
2、煤制烯煤、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高耗水服务业包括: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更新调整。(1级指标值),限定值用于现有单位的用水管理;先进值用于新建、涉及主要生产用水的改(扩)建项目的用水管理。第六条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省级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省级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省级用水定额执行。第七条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高耗水工
3、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梳理年度用水台账、主要产品产量(服务规模)和用水量等情况,测算主要产品(提供服务)的水效,分析论证水效是否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指导监督水效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采用水平衡测试、节水诊断等手段,全面查找原因,明确节水技术改造需求和水效提升措施,结合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要求,制定实施水效提升方案。第八条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需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用水单位,统筹考虑成本投入、生产(服务)周期、销售周期等,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或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产品设备,制定改造方案。鼓励用水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水平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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