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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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培养引进博士后的专项经费,包括: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等。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提高我省博士后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
2、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用途第五条对在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活动等。第六条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人40万元,资助期为两年,其中30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1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
3、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第七条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资助标准分四个等级,特等每项20万元,一等每项10万元,二等每项8万元,三等每项5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调研论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第八条我省管理的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独立招收和工作站、基地与国内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资助期两年。对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对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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