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面依法治省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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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全面依法治省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全面依法治省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建设,提升全省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规范研究基地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务实开展法治四川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充分发挥研究基地优势作用,为四川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三条省委依法治省办统筹部署研究基地建设发展,负责研究制定研究基地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决定研究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对研究基地
2、进行日常监督、业务指导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以及其他研究基地建设相关事宜。第四条研究基地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学理阐释和实践研究;(二)发挥法治四川建设“智库”作用,开展法治四川建设重大理论及前沿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有关对策建议;(三)参与全面依法治省有关规划、意见、方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四)承接全面依法治省有关课题研究,参与项目论证、成果评审和转化运用;(五)参与推进法治领域重大改革研究,承担有关改革试点工作;(六)立足法治四川建设工作实际,开展法治创新实践探索;(七)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其他相关研究。第三章设立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研究基
3、地分为理论研究基地和实践研究基地。第六条理论研究基地主要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申报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负责法治建设理论(实务)研究工作的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研究基地有效运行;(二)拥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专业研究团队,团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可专兼职结合,其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不少于5人,兼职不超过3人;(三)有参与省部级以上法治研究课题的经验,具有承担法治建设重大课题研究的能力;(四)研究团队没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近三年没有无理由到期不予结项或延期结项的承接课题。第七条实践研究基地主要依托省市重点执法、司法部门和县乡党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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