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指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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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指征1、上转条件(除急诊抢救外)各种损伤(交通事故、烧、烫伤等)、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伤情严重或者较重者;各种原因致大出血者;病情较危重者社区医院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患恶性肿瘤需要手术,化疗者;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因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2.下转条件(在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转诊优惠政策及新农政策,征得同意后)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的病例;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病例;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的病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特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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