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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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孑扶赭潼名俘济等前爱展的整行为法(猊求毒见循)为扩大文化、体育和旅游消费,释放演艺经济在提振消费、促进产业联动、提升城市吸引力等方面的多元价值,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一条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演出经营单位”)在福清市通过市场运作、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营业性演出适用本办法。备注: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举办和售票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第二条支持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建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奖励扶持机制,对全国范围内合法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按照当年度来融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演出规模给予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3001-50
2、00张的,予以5万元/场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5001-10000张的,予以10万元/场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10001张以上的,予以15万元/场奖励。同一音乐节在审批时间段内举办多场次演出的,按照该审批时间段内的实际售票总数计算。同一演出经纪机构每年度获得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三条鼓励各类演出经营单位在城市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闲置厂房和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打造演艺新空间。支持企业在200座以上固定场所、常态化开展同一演出品牌营业性演出活动,每场票款收入总额不低于2万元,按以下标准奖励:对演出售票率达到本场可售票总额60%的演出,单场奖励1万元;对演出售票率
3、达到本场可售票总额70%的演出,单场奖励1.5万元。第四条推动文旅商深度融合,支持旅游景区、博物馆、酒店、重要商业区联合演出举办单位策划演出专享购票优惠活动,支持我市旅行社推出“观演+旅游”特色旅游产品,对于年度内吸引外地游客来融观演并在福清市区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的,参照福清市旅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旅行社引客入融奖励政策予以奖励。第五条提升营业性演出管理服务效能。优化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最大限度优化人员容量。加大连通主要交通枢纽、重点酒店商圈、重要景点和演出场地的公交发车频次,延长相应地铁、公交运营时间,组织做好演出前后交通指挥和疏散引导,保障演出活动安全有序。第六条
4、强化综合保障。成立由公安、消防、文旅、交通、市场监管、属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保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舆情监测、现场管控、交通运营、食品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联动,解决大型演出活动的堵点难点。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牢牢守住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和生产安全底线。第七条演出经营单位申请奖励资金的,需在年度统一申报通知下发后,向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演出经营单位资质证明、演出批文、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营业性演出票务证明等相关资料。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局官方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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