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登记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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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商事登记使用。河源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现本商事主体和住宅业主申请将上述地址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商事登记,并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二、知悉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
2、业主的一致同意。四、不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环境和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五、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后,在征地拆迁时,该住宅不作为商业性用房要求补(赔)偿。六、房屋所有权人及商事主体登记申请人为本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将被视为提交虚假登记申请材料,本业主及商事主体承担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如违反以上承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出异议,本商事主体将无条件搬离该住宅并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房屋使用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注: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该房屋的权利人(即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签名,
3、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的,单位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2、“房屋使用人”是指具体使用该房屋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个人或单位,设立登记时,房屋使用人签章处由全体股东签章;变更登记时,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3、商事主体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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