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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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Q名曲使用学样管理分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山东或山东省(以下统称山东)字样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基本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第四条【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山东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使用情形
2、】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企业名称使用山东作为行政区划的。(二)企业在其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山东字样的,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分支机构组织形式前使用山东字样的。(三)冠企业集团名称使用山东作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行政区划的。山东字样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山东省辖区内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连用,但区不得与省直接连用,有其他含义且用作字号(或字号一部分)的区行政区划名称除外。第六条【使用条件】使用山东字样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100o万元以上。(二)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在三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拥有控股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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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使用 山东 字样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