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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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审核、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为云南省科
2、技型中小企业:(一)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O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三)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o(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至少拥有1项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登记
3、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六)企业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采取分批填报受理的备案工作方式。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备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自主填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并上传所需相关附件材料。第七条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季度在网络系统中对上报的企业申报信息及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退回。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提交省科技厅备案。第
4、八条省科技厅收到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备案企业名单后,每季度分批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编号和电子备案证书,备案企业可自行通过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书;有异议的,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第四章备案企业管理第九条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备案的企业每年应及时更新企业年度数据,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第十条备案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变化情况。第十一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的,备案企业更新年度数据后即可换发新证。第十二条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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