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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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涉电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涉电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以及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涉电事件,或者针对水电站大坝等重要设备设施安全保障、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重大活动电力保障等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监督管
2、理等工作。第三条电力企业是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保障涉电应急预案有效实施。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区域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计划与编制第五条电力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涉电应急预案体系,编制涉电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依据计划开展预案编制工作。第六条电力企业根据需要组成涉电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
3、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电力企业有关负责人担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编制涉电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相关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二)应急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等,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三)案例分析。主要是对行业内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涉电应急预案编制提供参考借鉴。第八条涉电应急预案编
4、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二)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五)与企业内部其他应急预案、其他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第九条电力企业应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涉电应急预案理念、模式等创新,充分发挥涉电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第三章评审、发布备案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涉电应急预案开展评审,评审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涉
5、电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第十一条涉电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第十二条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应当保证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实用性和预案体系的有效衔接。第十三条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在涉电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将
6、涉电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或抄送。(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总部)涉电应急预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企业主管机构。(二)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以及其他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明确。第四章培训与演练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将涉电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涉电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针对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录并归档。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涉电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7、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涉电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鼓励电力企业开展无脚本演练,增强演练效果。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对涉电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整体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涉电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在开展涉电应急预案演练后,应当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涉电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组织落实意见要求。演练评估、修订意见以及落实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第五章评估与修订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涉电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可以结合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开展,原则上每3年至少评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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