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X转债”202X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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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X转债”202X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的法律意见XX律师事务所X市X区X号X国际广场X座X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X转债”202X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致: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X能源”或“公司”)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XX转债”202X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2、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现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XX能源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在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
3、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法律意见仅供XX能源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XX能源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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