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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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学校“X”的工作原则,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职责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党委巡察工作
2、办公室、党委学工部、教务处、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还应有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数各不少于3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三)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三章申诉受理第六条学生本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
3、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第七条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第八条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诉的请求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提交申诉书的日期;(五)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六)本人签名。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收到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第十条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并说明驳回
4、理由。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第十二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第十三条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6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或者处分过程中的原始材料等相关档案。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提供的书面答复、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相关人员及领导、
5、教师的意见。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如下:(一)认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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