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7《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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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秩序,支持商务合作区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移民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等实施管理。第三条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工作。第二章境外侧通行管理第四条境外人员以开展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等活动为主要目的,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境外经浦东国际机场进入商务合作区的,应当由邀请机构提前
2、48小时通过商务合作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确因紧急事由无法提前备案且已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邀请机构在现场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邀请机构应当按照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活动改期、事由变化、证件换发等原因,需要调整备案内容的,邀请机构应当在境外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前24小时,通过商务合作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提出。第六条境外人员可以持经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在境外办理前往浦东国际机场的值机手续。第七条境外人员应当持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经商务合作区综
3、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经移民管理机构查验准许后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第八条境外人员可以在商务合作区停留30日。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境外人员或者邀请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向移民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延长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o第九条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向移民管理机构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具有免办签证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关政策。符合办理口岸签证、临时入境手续条件的,可以向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三章境内侧通行管理第十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入商务合作区从事商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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