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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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能居Q用地段他感Q法声设走权属登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农业生产设施权能,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发2022)1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
2、3号)、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已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认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利归属和他项权利关系的行为。第四条申请登记的主体为经审批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投资建设各类农业设施,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
3、事业法人、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农业经营的个人或团体。第五条下列已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办理备案及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登记范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及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其中:(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1 .生产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利用耕作层表土种植的按原地类管理)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2 .辅助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
4、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与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疫病虫害防控设施,晾晒、烘干、烘烤、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泵房、水肥溶解池、废弃物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看护房、智能温控设备、检验检疫监测设施等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1 .生产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畜禽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用地(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的养殖鱼塘按原地类管理)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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