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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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确保海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开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第三条海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所在学校
2、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统筹管理。第四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第五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予单位),必须是我省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第六条授予高
3、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我省普通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二)我省普通高校自考本科毕业生。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及成绩认定办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要求自行确定。(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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