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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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
2、细则。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
3、,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变造社会保险业务或财务档案、材料的;(四)伪造或篡改社会保险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参数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五)串通他人或社会组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为他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的;(六)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六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
4、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七条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康复费票据、辅助器具配置费票据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套取由失业保险基金
5、列支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八条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五)不属于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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