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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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在拟变更内容尚未实施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竣工验收后房屋建筑设计变
2、更不适用此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第四条对项目勘察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负审查责任。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完善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切实提升勘察设计和审查质量,减少或避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第六条勘察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标准,不得违反或降低国、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要求,不得先施工后变更(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第二章变更及分类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勘察设计变更。(一)建设过程中出现法定不可预见或合同条款中约定
3、的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如地震等自然灾害);(二)设计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地貌、水文地理、文物保护等)等工程条件或建设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三)因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施工质量缺陷等事故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四)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或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五)因原项目审批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六)施工图文件有错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的;(七)因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调整,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城管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
4、等审批部门对批准内容进行调整,或为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品质,确保安全、合规、合理,落实生态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确需修改的。第八条除原审批部门已公开发文明确不需重新审查的事项外,其他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城管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审批内容的变更,政府投资或采用上级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涉及重大变更,影响投资控制的,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调整,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第九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规模、总体布局、主要建筑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大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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