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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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实施细则(修订)为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一、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范围:学校按规定保留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社会化租赁车辆费用;各单位在常驻地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包干交通费用。常驻地为长沙城区,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二、除学校按规定保留的公务车辆发生的运行费用、社会化租赁车辆费用等凭票据实报销外,其它公务交通费用均采用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方式。三、公务交通费用实行预算总额管理,分单位控制。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结余资金不
2、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经费自动清零,不予结转使用。四、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手续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事前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公务用车审批单由各单位负责留存备查,报销时提交据实报销的票据或填写完整的“公务用车行程明细表”。五、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30天内报销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须在次年第一季度报销完毕。六、采用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每次报销时确定的距离偏差允许正负10%,计算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2元/公里。因特殊原因需要选择其它路线到达目的地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根据实际途经停路线报销。七、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八、本实施
3、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实施细则(暂行)(*号)同时废止。以下供参考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根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主要内容请示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 .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批示精神情况。2 .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需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3 .涉及学校发展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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