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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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
2、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省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数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建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平台。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接受投诉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平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数部门定期汇总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平台投诉情况,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投诉处理督导工作。第四条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在不接受招标人异议答复意见的情形下,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
3、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4、;(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九条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三)相关请求及主张;(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第十条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第H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
5、并制作记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异议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能在3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7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公示期,答复后剩余公示期不足3日的应顺延。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招标人未依法处理异议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介入调查。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第十二条招标人的答复记录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6、平台推送给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十三条投诉人在不接受异议答复的情形下,可以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管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邮件、录音等)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已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
7、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十四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五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十六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七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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