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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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病残津贴职责分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社部门)委托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各市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确定以及省本级参保人
2、员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工作。二病残津贴申领(一)申请材料。病残津贴申请材料包括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残津贴领取申请表(附件1)。有档案材料的,需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二)申领主体。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有用人单位的,可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同步提交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三)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三、待遇领取地判定(一)非安徽省户
3、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继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要求确定。(二)安徽省户籍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7号)确定;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申领病残津贴。四、待遇领取资格审核(一)市级初审。市级人社部门需对申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待遇领取时点等涉及病残津贴待遇发放的信息进行确认。对初审认定不符合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市级人社部门出具不予通过告知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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